文化部门艺术品备案的要求和法律法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西藏自治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综合)执法总队;为贯彻实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促进艺术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
近年来,我国艺术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规模、产品种类、经营方式不断拓展,日益成为大众文化消费的重要领域,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国民艺术素养、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艺术品经营中也存在制假售假、虚假鉴定、虚高评估、投机炒作等问题,艺术品电商、艺术品金融等新型业态亟待规范。各地要高度重视艺术品市场管理,认真贯彻实施《办法》,明确行业底线,强化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内容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二、明确管理对象,开展行业普查。
《办法》所称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包括:艺术品收购、销售、租赁经营单位,艺术品拍卖企业、进出口经营单位、商业性展览企业、鉴定评估机构,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电商平台企业、租赁平台企业等,以艺术品为标的物的投融资企业(含艺术品基金、信托、艺术银行、交易所等),以及其他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各地要以贯彻实施《办法》为契机,深入行业调研,开展行业普查,摸清行业底数,准确研判行业现状与趋势,不断提高行业管理能力。
三、规范审批备案工作。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时限,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工作,重新编订审批服务指南,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相应调整审批公示信息。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全部纳入管理视线的原则,全面开展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工作,对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尚未备案的,要指导其依法履行备案手续。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件并填写备案申请表(见附件),艺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备案还应当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备案机关应当将备案信息录入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并向申请人颁发备案证明。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对辖区内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工作。
四、建立专家委员会制度。
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委员会,为艺术品进出口内容审查及地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涉嫌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的认定,提供专业意见。专家委员会应当广泛吸收文博、历史、艺术、法律等领域具有较高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参加,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名(应为单数)。要加强对专家委员会的规范管理,采用聘任制,与专家签订协议,明确责任及规范。专家委员会不得面向社会开展有偿服务,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得以专家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专家名义,承担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委托之外的项目。
五、推动建立健全经营规范。
按照《办法》规定,督促艺术品经营单位落实明示担保和尽职调查制度,做到明码标价、信息全面真实、交易记录保存完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促进公平透明交易。各级文化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将艺术品鉴定评估的管理,督促艺术品鉴定评估机构建立鉴定评估规范,做到程序合规、责任明晰、结论可追溯。
六、加强信用监管。
加强艺术品经营单位一户一档管理,完善信用信息,积极探索对艺术品经营单位的信用监管,建立警示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良好信用环境。要落实文化产品黑名单管理制度,将含有禁止内容的艺术品信息及时报送文化部。
七、加大案件查处力度。
对艺术品市场实施全领域内容监管,合理配置管理和执法力量,加强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广辟线索来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每年至少公布一批艺术品市场违法案件,加大对艺术品市场执法的考核力度。要以案说法,加强案件查办的宣传、培训,开展执法服务,定期向企业通报执法情况,明确监管底线,督促行业依法依规经营。
八、加强行业协会建设。
各地特别是艺术品市场较为发达的地区,要积极推动成立地方行业协会,鼓励和指导行业协会制定服务标准规范,宣介政策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提高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意识。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研究,开展行业培训,促进行业交流,维护行业权益,参与公共服务,探索开展信用评价,为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九、加强学习宣传。
各地要及时举办管理与执法人员培训班,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立法精神及基本内容,确保培训到每一名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人员。要举办艺术品经营者培训班,宣讲管理政策,督促经营单位履行责任,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要通过举办艺术品市场法制宣传周、公益展览、政策咨询、专题讲座、艺术培训等活动,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加强对《办法》的宣传力度,提高《办法》的知晓率,使公众充分了解在艺术消费中应享有的权利,引导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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