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宗教许可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本单位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发布信息的安全、准确、及时和有效,本单位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此互联网宗教信息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第二条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本单位在平台上以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对外发布的信息。
第四条 本单位信息安全中心依据本制度对平台的信息实施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信息发布
第五条 平台发布的信息包括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
第六条 平台发布的信息由本单位工作人员专人发布。
第七条 平台重点栏目信息的采集、维护、更新、报送,实行部门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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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单位每一个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准确、及时。
第三章 信息审核
第九条 平台发布的信息均为非涉密信息,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条 发布平台发布信息应履行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上网信息是否涉及秘密,是否涉及本单位内部工作情况;
(二)上网信息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上网信息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上网信息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六)上网信息是否有以下违法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二条 平台发布的宗教信息应当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利用宗教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狂热的;
(二)利用宗教妨碍国家司法、教育、婚姻、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
(三)利用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或者利用宗教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欺骗、胁迫取得财物的;
(四)违背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和睦相处的;
(六)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损害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
(七)从事违法宗教活动或者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八)诱导未成年人信教,或者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的;
(九)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经销、发送宗教用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非法出版物的;
(十)假冒宗教教职人员开展活动的;
(十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信息安全中心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各部门报送的信息须经办公室主任初审、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由网管人员统一上传发布。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信息安全中心负责对信息发布工作的日常指导、检查和监督,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中心应当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违法和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十六条 信息安全中心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栏目、功能等的调整,由信息安全中心负责人提出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建立信息资源库,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领导决策、办公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信息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随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