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维护互联网安全,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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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定期学习网络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意识和自觉。
第二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1、设备(手机、计算机等)/账号设置专用密码,并定期更新,由专人管理,防止外人随意使用。
2、定期对设备(计算机等)进行病毒检测,随时杀灭各类病毒。
3、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公众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有害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危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的;
10、侵犯他人隐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