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公安局长受贿造成冤案-高州国企资产莫亚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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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原公安局长受贿获刑,牵出7名买官下属。茂名市原公安局长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化州市原政法委书记黄鸿获刑13年。化州市原政法委书记黄鸿获刑13年。
南都讯昨日,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处茂名市原公安局长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而与其一同受审并获刑13年的化州市原政法委书记黄鸿,为谋得化州市公安局长一职,就曾行贿倪俊雄20万元。
据悉。省纪委调查组是在调查茂名市原常务副市长杨光亮违纪违法案时,意外发现原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倪俊雄的问题。被刑拘一年零七个月后,昨日,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决倪俊雄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300万元和违法所得338万元。
法院认定了倪俊雄41宗受贿事实。
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他拿公安系统内的职位“换”来的。据悉,“卖出去”的职位上至县级市公安局局长、区公安局局长,下到部门副科长,“价位”从2万元到30万元不等。
如2008年,茂名市公安局在行动技术支队内部增设技术保障大队。原茂名市公安局行动技术支队科员林益晓想升职,就给倪俊雄送了2万元。当年9月,林益晓就被提拔为技术保障大队的教导员,行政职务也从科员晋升为副科级。
调查显示,只要在权力范围内,倪俊雄对行贿人几乎来者不拒。而有些行贿人本已身居要职。
比如,昨日与倪俊雄一同获刑的原茂名市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黄鸿就曾送给倪俊雄20万元“买官”。
据东莞市中院审理认定,身负21宗罪的黄鸿,有2宗是行贿罪,其余均为受贿罪。时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黄鸿,为兼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长,送给倪俊雄20万元。
此外,而为“感谢”在工作和仕途升迁中“关照”自己的罗荫国(时任茂名市市委书记),先后三次送了7万元,并通过罗荫国的妻子先后三次送了10万元。在罗荫国和倪俊雄的帮助下,2007年10月,黄鸿顺利兼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长。
随后,黄鸿便向倪俊雄学习,卖官敛财。无论是化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还是市局下辖的派出所所长,都要给黄鸿送钱,才能得到任命。
昨日,东莞市中院一审判决黄鸿有期徒刑13年,没收财产200万元和违法所得330.3万元,由省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
拍案惊奇
茂名7公安局长均向倪俊雄买官
判决书显示,倪俊雄收受的41人贿赂款中,38人来自茂名市公安系统的干部。其中,李天福、杨强、刘国雄、黄鸿、陈力、张爱国、徐华喜等7人均通过向倪俊雄行贿后成功当上茂名市多个市、区、县的公安局局长。
2007年初,时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的李天福(另案处理)任期已近5年,面临交流换岗。倪俊雄主动找到他,称要提拔他,李天福便约他在广州吃饭,送上一个装有3万美元的信封,但后来升迁一事没办成。
又过了三四个月,倪俊雄告诉他可以在茂南区和高州两地选择任局长,他考虑到茂南治安太复杂,就表示想到高州工作。倪答应可以考虑,他担心这件事办不成,又到广州老地点请倪俊雄吃饭,这次倪俊雄只带了司机。席后他送给倪10万元港币。李天福于2005年至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分多次送给倪俊雄共计20万元人民币,后来果然当上高州市公安局局长。
采写:南都记者卫学军南方日报记者马喜生通讯员王创辉
昨天上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倪俊雄受贿,黄鸿行贿、受贿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倪俊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3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8万元;以行贿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鸿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和违法所得人民币330.3万元。
两级局长一个卖官一个买官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2年12月至2009年7月间,倪俊雄任中共茂名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4月起兼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2009年7月起任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副主任。在2002年至2009年间,接受李天福、杨强、黄鸿等人的托请,倪俊雄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共计人民币278.1万元、港币211万元、美元3万元。
黄鸿自2005年8月至2007年9月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7年10月起,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化州市公安局局长。黄鸿任职期间,为了获得仕途升迁,向倪俊雄等人行贿共计37万元。2007年至2009年间,他接受陈斌等人的托请,在岗位调整、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受贿共计330.3万元。
倪俊雄与黄鸿有过权钱交易记录。2005年8月起,黄鸿任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为感谢倪俊雄的推荐与提拔,以及继续获得支持和关照,黄鸿借中秋节、春节、探望倪俊雄生病亲属之际送钱给倪俊雄。2007年9月,经过倪俊雄推荐、提拔,黄鸿被任命为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2005年至2009年间,倪俊雄先后收受黄鸿贿赂款20万元人民币。
7名原公安局长买官
判决书显示,倪俊雄共收受41人的贿赂款,其中38人是来自茂名市公安系统的干部,倪俊雄所进行的权钱交易密集出现在他任茂名市公安局局长期间。李天福、杨强、刘国雄、黄鸿、陈力、张爱国、徐华喜等7人向倪俊雄行贿后成功当上茂名市多个市、区、县的公安局局长。
2007年初,时任信宜市公安局局长的李天福(另案处理)任期已近5年,面临交流换岗。倪俊雄主动找到他,称要提拔他任茂名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政治处主任,李天福便约他到广州出差时请吃饭,倪俊雄带着妻子和司机出席,他趁倪俊雄进卫生间时将装有3万美元的信封塞进倪妻的手提袋里,但后来升迁一事没办成。又过了三四个月,倪俊雄告诉他可以在茂南区和高州两地选择任局长,他考虑到茂南治安太复杂,就表示想到高州工作。倪答应可以考虑,他担心这件事办不成,又到广州老地点请倪俊雄吃饭,这次倪俊雄只带了司机。席后他送给倪10万元港币。李天福于2005年至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分多次送给倪俊雄共计20万元人民币,后来果然当上高州市公安局局长。
倪俊雄被指控受贿行为当天,最大一笔贿款来自电白籍商人蔡得,共收受20万元人民币、100万元港币。2007年,蔡得因案件原因找倪帮忙,随后3次请倪在广州天河区吃饭,饭后便往他的车上塞钱。倪俊雄收受了财物后,一方面用于自己的工作调动花了大概200万元,一方面用14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体育西东洲大厦两套房子。
黄鸿两次升迁都靠行贿
判决书显示,黄鸿两次职务变动,都是通过行贿上级获得的。2005年至2009年间,黄鸿先后共送给倪俊雄20万元,经倪俊雄的提拔、推荐,黄鸿于2005年被任命为化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2007年至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期间,黄鸿3次行贿时任茂名市委书记的罗荫国(另案处理)17万元,罗荫国帮助黄鸿兼任化州市公安局局长。
东莞中院审理查明,黄鸿共19次受贿,为别人谋求多个派出所所长、指导员、教导员职位,并且为多名商人解决治安问题。
两被告人退赃分别轻判
东莞中院认为,被告人倪俊雄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倪俊雄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鸿构成行贿罪、受贿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黄鸿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侦查部门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另外,黄鸿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已退清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记者 马喜生通讯员 王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