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注意事项
服务指南
一、本中心依法受理用户在使用电信服务的过程中与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生的争议,用户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电信服务申诉。
二、您的申诉含有下列内容的,视为无效,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违反改革开放和四项基本原则的;
2、造谣、诽谤、攻击他人;
3、与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职能无关的。
三、为了使您申诉的争议问题能够得到尽快解决依照相关规定您应首先向提供电信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投诉,该企业处理结果您不满意或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接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您可与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申诉。
四、为使申诉受理和处理工作依法、高效、有序,下列情形不在申诉受理机构的受理范围之列:
1、用户的申诉问题超出电信服务质量范畴,或者还没有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过投诉的;
2、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的,或相关申诉受理机构已经就申诉事项进行过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书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部申诉中心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
4、属于话费争议的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间距提起申诉时间超过五个月的,其他申诉,申诉事项发生时间距提起申诉时间超过二年的;
5、申诉人不是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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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诉材料中申诉人姓名或名称不真实,缺乏有效的联系电话号码和电子信箱;
7、申诉内容不具体,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理由不充分的。
特别提示:
申诉人须承担一切因申诉言行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超出受理范围或不予接收的申诉事项以及未按要求如实填写的将按无效申诉处理。
网上申诉仅限一单一事。
法律依据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
受理条件
《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办理流程
申诉中心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符合申诉受理条件的申诉件,申诉中心自收到全部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将申诉处理情况告知申诉人。
办理期限
收到申诉30日内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7:30(夏时制为14:30~18:00)。“12300”人工接听时间为法定上班日的上午8:30~11:30,下午2:3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