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app需要什么许可证?
“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2条)
“网络游戏上网运营”是指通过信息网络,使用用户系统或者收费系统向公众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经营行为。(《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网络游戏运营”是指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以开放网络游戏用户注册或者提供网络游戏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向网络游戏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文化部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电信条例》第2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电信条例》第8条)
“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主要包括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电信业务分类目录》B25)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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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环节(上线发行)
在完成开发与内测之后,网络游戏就将迎来公测与上线发行,法律上与之对应的概念是“出版”。对于网游的出版,国家从出版商和网游本身的两个层面,分别要求相应的资质。
(一)出版商资质
1、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直以来,“出版”都受到行政部门的监管,无论是传统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的出版,还是21世纪以来蓬勃发展的网络出版。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36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单位或个体工商户,须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针对网络出版性质的许可证,细化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两者在许可证名称、核发条件等方面均有不同。
以往,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从实践来看,也就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之前核发的许可证部分还在有效期之内。
2016年3月10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生效,上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明确将游戏作品纳入“网络出版物”的范畴。根据第2、7、11、19条,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须在网站首页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至此,【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开始取代之前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出版的资质审查趋严。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9、14、39条,新版许可证在专业人员、内容校核、服务器存放地等方面的申领条件更为严格,且有效期为5年,并实行年度核验。
2、对外商出版网络游戏的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属于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境内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上述涉外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项目合作的,须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二)游戏的资质
作为一家有证有资质的出版商,其出版的网络游戏可能成千上万。除了出版商需要取得上述许可证之外,每一款网络游戏本身也有相应的资质要求。
前置审批与游戏版号
类似于电影公映、电视剧发行,每一款网络游戏在出版之前,也需要经过内容审查,符合条件后取得“准生证”。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但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不再进行重复审查。
根据《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网络游戏的出版须经新闻出版总署的前置审批,从而取得批准文号。经前置审批或进口审批(见下文)的网络游戏,变更运营单位的,或者增加新版本、新资料片、更新内容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除了批准文号之外,细心的玩家可以发现网络游戏页面上还有个“ISBN号”。“ISBN”是“International Standard Book Number”的缩写,意为“国际标准书号”,在一些规范性文件中也作为“中国标准书号”的简称使用。根据《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21条,出版电子出版物,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标准书号,《音像电子出版物专用书号管理办法》则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网络游戏的出版也沿用了出版物号,俗称“游戏版号”。
近年来,网络游戏逐渐从依赖电脑的端游与页游、向手游APP扩张,广电总局于2016年应势专门出台了《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出版商负责移动游戏的出版申报工作,移动游戏须经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出版物号】,并游戏开始前、《健康游戏忠告》后设置专门页面标明相关信息。
手游的发行渠道主要为安卓和苹果,这下,连海外运营的苹果APP STORE也无法规避审核,只能也向中国地区的开发人员发出公告,要求游戏类APP一律提供相关批准信息。对于走“短频快”路线的手游创业公司而言,前置审批和版号无疑提高了竞争门槛,甚至可能成为压断资金链的最后一根稻草。
运营环节
网络游戏的出版与运营是紧密相连的前后环节。网易、腾讯等网游巨头已然打通了研发、出版、运营等全流程,但也有众多公司只涉猎其中的部分环节。
对于网络游戏的运营,国家也从运营商和网游本身的两个层面,分别要求相应的资质。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网络游戏的运营需要平台。对于网络游戏的监管,国家从平台抓起、源头治理,要求网游的运营商具备一系列资质。
根据文化部《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关于规范网络游戏运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网络游戏运营”是指通过开放用户注册、提供下载等方式,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并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通过开放用户注册、开放收费系统等方式开展的网络游戏技术测试,就是所谓的“公测”,也属于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为其他运营企业的网络游戏产品提供用户系统、收费系统、程序下载、宣传推广等服务,并参与收益分成的,则属于“联合运营”。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6-7条,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该证被业界俗称为“文网文”。
随着个人电脑与手机的普及、以及轻量级小游戏的火爆,网吧不再是打游戏的主要场所,但在追求性能、氛围的资深玩家之中,网吧仍然占据一席之地。一直以来,国家对网吧等上网场所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1条,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信息服务)
普通玩家或许一下子没能把“网络游戏”和“电信”挂钩。根据《电信条例》第8条,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前者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后者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电信业务向下还区分诸多的业务种类,网络游戏运营属于增值电信业务之下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3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非经营性两类,前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其他服务活动,后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8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级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该证相当于之前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就是业界俗称的“ICP证”。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上述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俗称“ICP备案”。
“ICP”是“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意为“互联网内容提供者”。“ICP证”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中的一种,针对的业务种类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络游戏运营商在向普通玩家提供免费服务的同时,也通过人民币玩家氪金、广告植入等方式获取收益,因此,网络游戏运营一般属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运营商需要办理“ICP证”。
3、对外商运营网络游戏的限制
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根据《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外商禁止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从事网络游戏运营服务,也不得通过签订协议、技术支持、提供对战平台等间接方式变相控制和参与网络游戏运营业务。
(二)游戏的资质
1、运营备案
目前,对于网络游戏本身的监管,以游戏“上线”为界,大致划分为上线前由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上线后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备案。
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国产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之日起30日内,须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并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中所指的“网络游戏”,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不仅包括客户端(端游)、网页浏览器(页游)的形式,也包括移动电话(手游)、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等可以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终端,还包括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范围如此之广。
2、进口审批
进口网络游戏,根据《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由取得独占性授权的运营商向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申报内容审查,须获得批准后方可上网运营,并在运营网站指定位置、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
在境内运营或推广进口网络游戏,根据《进一步加强网络游戏前置审批和进口网络游戏审批管理的通知》:1、须事先依法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办理著作权认证手续,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2、须经省级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