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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如何审批和办理

许可证办理admin2022-07-25 14:16:40A+A-

审批方法

第1步:申请 申请人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条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第2步:受理 区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通局窗口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做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应当报送上级机关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

现颁布新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自2005年12月1日起核发并开始使用,至2006年11月30日核发结束。在核发期间,新证、旧证同时有效,各地不得对未核发地区持旧证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2006年12月1日起,旧证废止。

为加快道路运输信息化步伐,各地应积极推广电子证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第二代身份证式样制作《道路运输证》IC卡,便于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共享。如推广使用IC卡尚不具备条件,也可暂用电子标签技术作为过渡。电子证件与纸质《道路运输证》同等有效。

附件: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2.《道路运输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新版 道路运输 证件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处)。

使用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发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和道路运输服务(含物流服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客运代理,货运代办,汽车租赁,商品车发送,仓储服务,营业性停车场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等)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交通部制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此次修改是将原《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汽车维修技术合格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车辆检测许可证》合并统称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2002年8月1日起,上述4种旧证同时废止。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水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具体式样见样本。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政许可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资质等级、经营范围、有效期、核发机关、日期”等内容,其中“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变更记录、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违章记录、年度审验记录和备注。编号以县(市、区)为单位,从00001号起依自然数编号,在自然数前冠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号。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以及其它经济”分类;经营资质为经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等级,按照“客运X级”或“货运X级”填写,“X”为汉字一至五,表示企业资质等级。待企业资质核定后,凭经营资质等级申请表上的审查审批意见,在年审时填入许可证;“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三年。分支机构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可按审批权限分别加盖省级或地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证件专用章。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本着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按照道路客运、道路货运、车辆维修、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资质的审批权限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初开业的道路运输企业按最低级填写。车辆维修和道路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等级,在有关规定颁布后执行。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按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运输服务分类填写,考核结果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7、在民族自治地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可以采用汉文和民族文字两种文字印制。

办理流程

1.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企业或个人;

2.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书,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 提交材料;

4. 申请材料审核、汇总,材料核准后发送《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 申请材料汇总、审批;

6.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资料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A.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B.申请从事县际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申请开业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除提供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

2、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提供进站意向书。

3、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二)、已获得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5、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C.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D.申请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过户资料

1.公司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2.现公司的执照、道路运输许可证

3.登记证书、行驶证、照片

4.过户申请表、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

5.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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