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代办公司
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省环保局统一印制株洲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文本和有效期株洲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代办咨询服务电话:18300003210 张工,3年许可证代办咨询经验,为您节约办理时间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2、株洲危险废物经营方式及主要工艺;
3、株洲危险废物类别;
4、株洲危险废物储存、处置设施地址;
5、年度经营规模;
6、有效期限;
7、发证日期和证书号码。
受理条件:
(一)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二)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三)有保证株洲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办理流程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到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报送,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五日之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二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送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第三步:环保局根据审查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步: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
《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中做出规定,领取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领取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所有的书面材料装订上有何要求?
本审批采用网上预审、当场受理的方式。申请材料先进行网上填报,经预审符合要求后,纸质材料到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当场受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并装订成《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书》;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对于较厚的文本(如环评文件、应急预案等)可单独作为附件,并在《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书》中注明见附件
4.网上提交的材料必须与当场提交的材料内容相同
材料可否直接送往承办部门?
本政务服务事项仅支持窗口人员受理通过后进入审查程序
行使内容:
第七条:国家对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下列单位的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年焚烧1万吨以上株洲危险废物的;
(二)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株洲危险废物的;
(三)利用列入国家株洲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株洲危险废物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株洲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第19项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82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皖政〔2014〕6号)附件2《国务院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第5项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列入“收集、贮存、处置、利用株洲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项目。